交易條件 | 租金掛牌價 | 1659810.00 元(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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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價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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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掛牌價備注 | 租期三年,租金每年遞增5% | 是否優(yōu)先承租權情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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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則,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體以租賃合同約定為準。 | 出租用途 | 標的物不得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產生噪音(廢氣)污染等影響居民生活的項目,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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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項目履約保證金:經營履約保證金為首年租金10%,經營履約保證金租期滿后不計息退還承租方。履約保證金需在合同簽訂前匯入出租方賬戶。
2、房屋以現(xiàn)狀出租。承租方在營業(yè)前,根據(jù)承租方經營需要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文件規(guī)定,但不得破壞建筑的結構安全及整體結構等,并達到相關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營業(yè)標準和要求。
3、該房屋經營所需的相關設備、設施、裝修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添置,自負盈虧。
4、承租方在租期內,必須服從出租方和政府部門的管理。不得作為私人會所,必須常年向公眾開放,不得連續(xù)關門30天以上,若發(fā)生以上情況,第一次扣除經營保證金1萬元,第二次終止合同。承租方必須實施統(tǒng)一整體運營,不得分割,不得轉租、抵押、轉讓等,并對運營管理中涉及的人、財、物及安全等相關事項負全責。
5、承租方裝修施工前須向出租方提供《裝修改造方案》,方便出租方備案。承租方須嚴格按照承諾的《裝修改造方案》操作及相關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否則沒收裝修履約保證金。
6、承租方的經營活動必須合法合規(guī),依法經營,嚴禁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運營項目和活動,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行業(yè)規(guī)范進行經營管理,嚴格遵守相關部門的管理等。承租方應配備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門要求,無安全隱患,服從出租方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如發(fā)生安全事件、消防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等。
7、承租方必須對本次租賃商鋪實行統(tǒng)一經營,不得轉包、分包或分割出租,如有違反,出租方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直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經營履約保證金。
8、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可對租賃物進行投保保險。若承租方未購買保險導致租賃物損壞、滅失等責任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承租方必須對所有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若不辦理,不予開業(yè)。
9、經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解決,水、電、物業(yè)等費用按相關價格收取。
10、出租方有權監(jiān)督經營者,對服務質量、環(huán)境衛(wèi)生、消防安全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承租方若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影響,出租方將無條件收回經營權。
11、對管理不善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而導致重大負面事件發(fā)生,如上級政府執(zhí)法部門要求停業(yè)整頓等,出租方將在履約經營保證金中扣取與執(zhí)法部門相同的罰款額作為名譽損失費。若社會影響惡劣,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經營權并沒收履約經營保證金,同時保留相應法律訴訟權利,且不予以任何補償。
12、承租方在經營期限內,無論因何種原因要求終止經營,必須在經營結束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出租方可視情況退還剩余租金,但不退還經營履約保證金。承租方放棄經營權后,所有裝修及設施,一概不得破壞、拆除或轉移,全部歸出租方所有,以保證該商鋪正常經營,并不作任何補償。
13、若承租方按規(guī)定終止或到經營期滿,出租方退還承租方經營履約保證金。承租方所投資的活動的設備可以帶走;固定設施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或破壞,否則出租方有權直接于經營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損失或另行追償。
14、承租方在項目成交后需自主辦理工商登記的,出租方可提供相關房屋使用證明材料。同時承租方需自行辦理相關環(huán)保審批手續(xù)等,并自主承擔相應責任。
15、其他未約定或表述事項,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以出租方及物業(yè)現(xiàn)場管理為準。
16、承租方在委托經營合同期內不得轉租,如確有必要退租或轉租的,應雙方協(xié)商終止本合同。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終止合同的,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出租方要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方,如因重大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出租方保留收回房產的權力,其他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17、騰房義務:合同期滿后或解除、終止合同的,承租方必須在15天內騰空房屋,否則出租方擁有遺留物的處置權。
18、承租方對房屋進行改造、裝修在不影響到主體結構安全的前提下經出租方同意后方可進行裝修,承租方須嚴格按照承諾的《裝修改造方案》操作,否則沒收裝修履約保證金,費用承租方負責。合同期滿后,承租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固定設施全部歸出租方所有(可移動設施和空調可拆除外)。
19、本合同期滿,出租方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重新設置房屋功能,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續(xù)期,但須參加公開招租。
20、承租方與出租方應在項目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如自項目成交后第30個自然日內雙方仍未簽訂租賃合同的,項目自動終結,出租方有權收回標的或收回后重新掛牌。 |
租期 | 三年 |
有無免租期 | 無 |
承租方資格條件 | 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
保證金事項 | 交納金額(萬元) | 10.00 | 交納時間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滿日17:00前交納保證金(以完成“浙交匯”平臺保證金訂單支付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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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 因技術、網(wǎng)絡等原因,您的資金匯入銀行賬戶后,在“浙交匯”平臺-“我的賬戶”中的到賬時間可能發(fā)生遲延,請在截止時間前盡早匯入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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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方式 | 網(wǎng)上銀行;銀行轉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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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扣除條款 | 1.競買活動結束后,未被確定為承租方的競買方,且未出現(xiàn)“浙交匯”平臺規(guī)定應當扣除或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情形的,其已遞交的保證金在競價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至競買方的“我的賬戶”中。
2.項目成交(即競買方被確定為承租方)后,承租方遞交的競買保證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自動轉為立約保證金,臺交所在項目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將立約保證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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